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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全国学会设立变更科技奖核查操作规程(暂行)》的通知

发表时间: 2024-04-04 22:05:20 作者: 开云全站app登录

  现将《全国学会设立变更科技奖核查操作规程(暂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  第一条 为规范全国学会设立科技奖及变更奖项重大事项,发挥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职责,根据《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》,以及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》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》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程。

  第二条 本规程适用于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(以下简称全国学会)在设立社会科技奖以及变更社会科技奖重大事项时,申请中国科协出具指导意见的事宜。

  第三条 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协提交设立科技奖征求意见的书面请示。内容有:须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;设奖必要性、可行性、规范性的论证材料;学会决策情况及佐证材料。

  第四条 全国学会已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,在变更奖励名称、设奖者、承办机构、奖项设置、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时,须向中国科协提交征求意见的书面请示。内容有变更的理由、依据和内容等。

  1.未履行决策程序的。新设奖项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、党委会等审议通过的;决策程序违反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》及全国学会章程相关规定的。

  2.不属于科技奖范围的。设立奖项属于评比、表彰类或与学会业务相关性不高。

  第六条 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学会,也可自行选择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出示意见。

  1.基本信息核查。是否全部列出全部共同设立方、承办方;新设奖项是否未冠以中国、全国及类似字样;主要奖励范围和对象是不是满足学会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,奖励周期是否适宜。

  第八条 内容核查主要对设立奖项的有关内容必要性、可行性、规范性开展核查。

  1.必要性。奖项覆盖较大群体,学科领域是否清晰;是否坚持学术性、荣誉性和精神奖励为主。

  2.可行性。是否属于该学会的学科领域和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;组织机构是否健全、内部制度是否完善;是否有稳定合规的评选经费。

  3.规范性。是否有泄露国家秘密、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风险;是否有公开机制;下设子奖项是否不超过一级,奖励层级不超过三级;是否有评审组织、评审标准和授奖数量(比例);是否有争议解决方法、撤销机制和违规处罚规定。

  第九条 对奖项重大事项变更情况,按照第七条、第八条规定,重点对变更内容开展合规核查和内容核查。

  第十条 核查通过后,核查结果报中国科协党组、书记处分管领导签批,以部门函形式向学会出具书面意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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